1、法定代表人常常被视为公司的“替罪羊”或“背锅侠”。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法律上代表公司对外行事。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被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形象代言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2、法定代表人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犯罪行为,例如虚假破产、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汇、侵犯知识产权、走私、重大安全事故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自然包括在内。
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
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
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扩展资料:公司债务清偿原则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
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不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
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但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00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
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2013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
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
参考资料: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管理和决策负有责任。
3.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法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若公司法人感到被“背黑锅”,即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解释。
b.与律师合作,审视法律程序和自身权利,确保调查的公正性。
c.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反思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法人变更以前的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并且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法人代表并汪变更前的债务,仍然由公司承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游蔽猜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