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招投标,可作为委托人参考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5、(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您好,企业有不良信用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甚至会限制进行招投标活动。
2、如果政府部门、企业或者个人存在拖欠工程款、拒还贷款等“赖皮”行为,那么得到的结果不仅是失掉诚信,更为严重的是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制约。
3、在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第三批典型失信案件有关情况。政府、企业及个人如果出现在失信案件曝光中,法院将联合省信用办协调其他部门对失信主体实行“失信代价”的系统干预,列入“失信黑名单”。让失信的政府、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碰壁”,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一旦被记入“失信黑名单”,政府、企业及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自动记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这里的实时数据将与工商、国土、房建、车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这样,只要查出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信用贷款、企业招投标、贷款购车、注册等方面都将无法进行。
4、在珠海市,投标企业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含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应按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书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提交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将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5、根据日前珠海市下发的《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本市施工企业(含外地企业的分公司)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含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必须出具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对于非本市登记的建筑企业,则必须出具由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状况证明。
6、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记录和信用证明在三个月内可重复使用,鼓励市内外企业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一年。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的,招标人不得受理投标企业的申请。
7、提交的信用信息对企业有何影响?据悉,对有良好信用记录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信用报告评定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在评标中可给予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8、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评标中可酌情给予扣分;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其参加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市相关职能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
9、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1、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够参与投标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4、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5、国内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广泛存在,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3年7月、11月和2014年1月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社会各界人士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6、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7、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8、(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9、(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10、(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1、(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案情概述一机电设备供应商S公司在近期参与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网上进行了项目报名,提交了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前,S公司因之前有市场失信情况发生,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评审期间,评审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对S公司采取了限制措施,并宣布S公司不能通过本次资格预审。案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对失信被捃人进行信用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联合惩戒措施”中指出,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12月9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分级标准》),其中明确,以下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将列入“黑名单”目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注册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相关责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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